現行條款言明,若無法提供旅遊事前已預定住宿等的「預繳費用證明」,每日理賠金額僅能以交通加住宿合計2,000 元為限,然當颱風來臨被迫滯留國外時,保戶通常無法提供此證明。為了讓保險真正發揮分散風險的效果、減少理賠爭議,本公司針對旅程更改保險將採取「有利於保戶」的從寬認定原則,交通及住宿費補貼將改以「最後一天住宿」為基準,且凡是持有115年4月1日(含)以後簽發的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保單,且發生滯留國外事實的保戶,均可適用本次最新的從寬認定方案。
若保戶於旅程最後準備返台,卻因颱風等天災被迫滯留國外時,只要提供「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的住宿費用單據,如飯店收據、發票等,在申請理賠時,本公司將以此金額作為原預定的住宿費基準,額外增加20%作為滯留期間每日的理賠上限。舉例來說,若原訂最後一晚住宿為2,500元且為單人住宿,則滯留海外期間每日住宿上限為3,000元(實支實付)。但也提醒保戶留意,若收據中包含多人費用無法拆分,將依實際入住人數比例計算。此外,若全程皆無提供住宿單據,則將維持每人每日最高2,000元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