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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意外傷害事故而致重大燒燙傷
每一個人傷害 {{DetailProject.LimitList[0].WanValue}} 萬元/保險期間 200 萬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10 萬元/保險期間 10 萬
{{DetailProject.LimitList[0].WanValue}}萬 (自負額:每一意外事故5,000) (無自負額) (自負額:每一意外事故損失金額10%)
{{DetailProject.LimitList[0].WanValue}}萬
被保險人駕駛他人汽車發生碰撞、傾覆等事故,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賠付。(修車費用)
汽車駕駛人第三人傷害保險金被保險人駕駛租賃汽車造成第三人 (不含被保險人、車上乘客)受傷、死亡。
被保險人於保期內從事旅行活動,致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需要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條款約定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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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車費用包含在車體損失保險金額內)
(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人保費繳款人聲明事項 1. 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2. 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依保單條款辦理。 ※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本人(要保人)已審閱並暸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及依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二) 本公司聲明事項: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要保書所列強制險相關欄位,僅為提醒保戶維持強制險之有效 性及檢視保障之完整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訂定仍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辦理。 ■ 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將於「保單寄發前隨機抽樣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 保險單與收據將於核保後三個工作天內寄出,如十個工作天內未收到,請以電話向客服中心洽詢。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般個資(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 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 服務或給付 (視業務性質記載)。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msig-mingtai.com.tw/),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 0800-528-528 免付費客服專線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章約定,給付保險金。
賠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額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申請文件 身故 一、理賠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失能 一、理賠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賠付內容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申請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重大燒燙傷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診療並經診斷符合重大燒燙傷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賠付內容 按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
申請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並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從事旅行活動,因駕駛他人汽車發生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對所駕駛汽車之車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碰撞、傾覆。 二、拋擲物或墜落物。
賠付內容 一、拖車費用:移送被保險人駕駛之受損車輛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二、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申請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由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 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和解書、判決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應本公司要求,提供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
備註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所生之損失,應先負擔本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從事旅行活動,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賠付內容 本保險契約所載「汽車駕駛人第三人傷害」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造成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之合計最高賠償責任。本保險契約所載「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財損」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
申請文件 詳條款內容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從事旅行活動,致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章之相關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賠付內容 一、於承保範圍內對他人依法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因被害人體傷所支出之急救費用。但其後認定被保險人對此次事故不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應返還本公司所支出之急救費用。
申請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三、損失證明文件。 四、和解書、法院確定判決、仲裁判斷書或有關單據。 五、對租賃器材之損害賠償責任而申請理賠者,另行檢附租賃契約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