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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

屋藉資料 提醒您,試算前請先備妥投保屋籍資料以利輸入,謝謝。
※ 建築坪數輸入超過小數點第二位,系統將自動四捨五入進位至小數點第二位進行試算。
※一般裝潢每坪最多加新台幣60,000元,請參照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中午12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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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人保費繳款人聲明事項
1. 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2. 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3.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知悉保險商品之「要保書」、「條款」、及「投保須知」均得於填寫要保資料前至明台產險官網查詢或洽客服諮詢;於填寫要保資料時,已經合理期間以上之審閱期間詳細審閱上開文件,且充分理解其內容,並同意遵守之。


※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依保單條款辦理。
※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本人(要保人)已審閱並暸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及依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二) 本公司聲明事項: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要保書所列強制險相關欄位,僅為提醒保戶維持強制險之有效
性及檢視保障之完整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訂定仍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辦理。
■ 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將於「保單寄發前隨機抽樣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 保險單與收據將於核保後三個工作天內寄出,如十個工作天內未收到,請以電話向客服中心洽詢。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般個資(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 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 服務或給付 (視業務性質記載)。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msig-mingtai.com.tw/),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 0800-528-528 免付費客服專線

履行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般個資(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 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 服務或給付 (視業務性質記載)。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msig-mingtai.com.tw/),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 0800-528-528 免付費客服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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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如調整保險期間資料,需重新確認裝潢費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