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政府為了加強公共場所之安全,各縣市政府強制規定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政府為了加強公共場所之安全,各縣市政府強制規定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 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營業處所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於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