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專區

微型保險是提供給經濟弱勢民眾或特定身分者,因應特定風險所安排的基本保險計畫或保險商品,其特點為低保額、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投保簡易免體檢。希望藉由低負擔的保費支出,讓經濟弱勢者可因此而獲得基本保障,避免突發事故對弱勢家庭造成嚴重衝擊。

微型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續保說明:

一、保障範圍(內容僅為簡介,詳細內容請依保單條款)

本公司提供之微型保險以意外傷害保險為主,其保障範圍包括:身故(喪葬費用)、失能及傷害醫療等三項。

  1.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保險賠付身故保險金。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時,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賠付。
  2. 失能保險金: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者,按比例(5%~100%)給付失能保險金。
  3.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至醫院或診所治療,在保險金額限度內依照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的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須以醫療收據正本申請理賠)

二、有關微型傷害險投保規定

投保年齡:滿15足歲至65足歲,續保可至70歲。

投保金額:死亡及失能保額上限50萬元,醫療保額上限3萬元。

投保職業:1-6類職業別均可投保,職業類別請洽保險公司。

保險期間:1年期。

投保方式:填寫要保書連同資格認定文件送交保險公司辦理。

三、微型傷害險之保險對象

個人:個人投保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 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團體:團體投保需為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織之下列團體

  1. 有一定僱主之員工團體。
  2.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微型傷害險之銷售通路

  1. 本公司員工。
  2. 與本公司簽定經紀或代理契約者。

五、微型傷害險之保險費(以投保死亡及失能保額50萬/醫療保額3萬為例)

保險商品 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保險金額 50萬元 3萬元
職業類別 保費 保費
1類 275元 298元
2類 345元 373元
3類 415元 447元
4類 620元 671元
5類 965元 1,043元
6類 1,240元 1,341元

微型保險Q&A

什麼是微型保險?

微型保險為低保額、低保費且保障內容簡單之保險,提供基本保障以加強推行弱勢者利用保險機制進行風險分散之規劃。

「明台產物微型保險」要如何購買?

要/被保險人填寫完整的要保書後,連同資格認定文件送交保險公司辦理即可。

發生事故後,保險金的賠付對象?

失能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不接受指定或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可指定及變更,但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微型保險業務資訊揭露

 一、基本資料 (統計資料時間:截至1142月)

商品名稱 保險種類 投保方式 聯絡專線
明台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 個人投保
個人保險業務部
02-27725678-2755
許淑華
明台產物微型個人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傷害保險 個人投保
明台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 團體投保

 

二、114年度業務推動情形
(一)目標達成率 (單位:新臺幣萬元;%)

月份
銷售微型保險之總保費收入
年度目標 截至當年度當月份
累計執行情形
達成率
1 待主管機關核定 1.0314
2月 待主管機關核定 1.1605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二)有效契約業務 (單位:人數;件數;新臺幣萬元)

月份 人數 件數 保額
1月 1,147 207 33,784
2月 1,143 203 33,678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三)累計理賠情形(單位:件數;新臺幣萬元)

月份 件數 金額
1月 129 182
2月 130 183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四)業務分布情形

單位:%
各縣市 有效契約人數占比
臺北市 0.87%
新北市 17.85%
桃園市 3.41%
臺中市 2.89%
臺南市 3.24%
高雄市 9.36%
基隆市 0.00%
宜蘭縣 0.52%
新竹市 0.79%
新竹縣 0.35%
苗栗縣 0.35%
彰化縣 2.10%
南投縣 43.13%
嘉義市 0.44%
嘉義縣 0.96%
雲林縣 0.87%
澎湖縣 0.09%
金門縣 0.00%
屏東縣 5.60%
臺東縣 4.99%
花蓮縣 2.10%
連江縣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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