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聲明
本公司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保險安定基金於必要應代保險業墊付其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時,須經審核調查確實符合各項墊付之要件,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安定基金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墊付範圍及限額撥款墊付之。
保險安定基金代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請求之範圍,限於依保險法第六條設立之財產保險業及外國財產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分支機構銷售之保險契約。但不包括分入之再保險業務。
本公司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
一、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先向本公司客服中心提出申訴,本公司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本公司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二、本公司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電話: 0800-099-080。
投保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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