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
申請要件 |
賠付內容 |
申請文件 |
備 註 |
旅行平安保險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旅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傷害而致死 |
按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
3 除戶戶籍謄本
4 受益人身分證明
|
|
失能保險金 |
旅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傷害致成失能者 |
按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乘以保險契約附表所列示之失能程度比例給付 |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失能診斷書
3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旅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合格醫療院所診治 |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給付之部分上限為死亡 / 失能保險金之10% |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醫療診斷書/住院證明
3 醫療費用收據
4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旅程中於境外感染或發生突發疾病,接受門診或住院治療 |
若情況輕微,僅需門診診治,保額為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限,每日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嚴重須住院診治者,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額之限額(死亡/失能保險金之10%)
|
1 醫療診斷書/住院證明
2 保戶之有效護照及出入境資料
3 醫療費用收據
4 受益人身分證明
5 全民健康保險國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單
|
具健保身分者回國後須向健保局申請核退。
未檢附核退單者,以實際支出費用之70%賠付。
|
旅遊不便保險 |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金 |
從事旅行活動時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 |
保險金額為死亡或失能保險金之10%
|
1 損失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2 意外事故相關證明文件
|
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10% |
行李延誤費用 |
抵達目的地後因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致行李延誤達6小時以上。 |
新臺幣2,000元(定額賠付) |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開立之行李延誤達6小時以上證明。 |
僅限一次 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行李損失費用與行李延誤費用
行李延誤費用之承保範圍不包括返回中華民國境內該次之行李延誤。
|
行李損失費用 |
1 因竊盜、強盜、搶奪事故導致損失
2 住宿之旅館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損失
|
對於可攜式小型電腦之毀損滅失或修復清理費用,本公司所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新臺幣 40,000 元為限;對其物品,每件物品之毀損滅失或修復清理費用,本公司所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新臺幣 8,000 元為限,且所有物品合計最高之理賠金額以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
1 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之報案證明(遭竊盜、強盜、搶奪)
2 3日內以書面向旅館/交通業者索取事故與損失證明
3 損失清單
|
1 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行李損失費用與行李延誤費用。
2 行李損失費用之承保範圍不包含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本身之毀損滅失。
|
旅程延誤費用 |
1 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為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延誤出發達3小時以上者:給付新臺幣3,000元。
2 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為飛機:
(1).班機延誤起飛或延誤降落達3小時以上者:每滿3小時給付新臺幣3,000元,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6,000元為限。
(2).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起飛或延誤降落所致之失接,於3小時內無其他班機可供其轉接者:給付新臺幣3,000元。
(3).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者:給付新臺幣3,000元。
(4).同時符合前述第二目之1及之2事故時,被保險人僅能擇一請求理賠。
|
最高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同一出發地以給付一次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兩次為限。 |
1 公共交通工具購票證明。
2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
|
延誤時數計算為預定出發時至第一班替代出發時之間時數。
與旅程更改僅能擇一給付。
|
旅行文件損失費用 |
護照、簽證、台胞證等旅行文件或交通工具票證遭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重置該文件所需之費用,及重置期間所發生之必需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
1 重置文件之費用
2 等待文件重置時合理之食宿交通費用。
實支實付最高新臺幣10,000元
|
1 文件重置費用證明
2 食宿交通費用收據正本
3 24小時內向當地海關、警方、交通業者報案書面證明
|
知悉事故發生24小時內須向當地相關機構報案取得證明 |
旅程縮短費用 |
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須更改預定旅程:
1 自身或同行夥伴遭受重大傷病、脅持或死亡重大事故。
2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親屬遭受重大傷病或死亡。
3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目的地發生未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或傳染病。
|
1 需提早返國所額外支出之交通或住宿費用
2 因而無法取回之預付交通或住宿費用。
實支實付最高新臺幣30,000元
|
1 診斷書/警方報案證明/死亡證明書。
2 親屬之診斷書/死亡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間關係證明。
3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事故證明:
我國或目的地政府機關載明日期之事故證明;或平面媒體對事故之報導正本;或相關受認可之證明文件。
|
同一承保事故與旅程更改僅能擇一給付 |
旅程更改費用 |
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須更改預定旅程:
1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
2 目的地發生未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氣惡劣、天災或傳染病
|
須更改預定旅程而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實支實付最高新臺幣10,000元 |
1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事故證明或相關受認可之證明文件
2 其他事故-我國或目的地政府機關載明日期之事故證明;或平面媒體對事故之報導正本;或相關受認可之證明文件
|
同一承保事故與旅程延誤僅能擇一給付 |
探病或處理後事費用 |
被保險人於境外因死亡/遭受重大傷病,其親屬或同行夥伴為前往照顧或處理後事。 |
親屬或同行夥伴前往當地照顧其或處理其後事之合理且必要之交通/住宿費用 |
1 死亡診斷書/醫院診斷書 |
親屬或同行夥伴僅限一人 |
海外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遺體運返費用、 子女看護費用 |
被保險人於境外因死亡 / 遭受重大傷病,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之損失或支出之費用 |
經判定需緊急運送至醫療處所 / 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所需費用。
遺體運返中華民國境內所需費用。
被保險人遭受前述狀況需有親屬或同行夥伴 ( 以一名為限 ) 照顧其十五歲以下子女並陪同其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交通及住宿費用
|
1 死亡診斷書/醫院診斷書
2 費用單據
3 親屬身分證明/同行夥伴與被保險人參與同一旅程證明
|
前述相關過程需由本公司簽訂有海外緊急救援服務契約之救援服務公司提供之 |
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食品中毒,經合格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 |
新臺幣3,000元(定額賠付) |
1 醫療診斷證明書
2 食品中毒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僅限一次 |
法定傳染病關懷補償保險金 |
法定傳染病係確定罹患符合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公告之傳染病名稱。 |
新臺幣6,000元(定額賠付) |
醫療診斷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
|
同一法定傳染病以給付一次為限 |
旅遊不便保險 |
險種 |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金 |
行李延誤費用 |
申請要件 |
從事旅行活動時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 |
抵達目的地後因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致行李延誤達6小時以上 |
賠付內容 |
保險金額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之10% |
新臺幣2,000元(定額賠付) |
申請文件 |
1 損失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2 意外事故相關證明文件
|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開立之行李延誤達6小時以上證明。 |
備 註 |
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10% |
僅限一次 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行李損失費用與行李延誤費用
行李延誤費用之承保範圍不包括返回中華民國境內該次之行李延誤。
|
旅遊不便保險 |
險種 |
行李損失費用 |
旅程延誤費用 |
申請要件 |
1 因竊盜、強盜、搶奪事故導致損失
2 住宿之旅館或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損失
|
1 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為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延誤出發達3小時以上者:給付新臺幣3,000元。
2 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為飛機:
(1).班機延誤起飛或延誤降落達3小時以上者:每滿3小時給付新臺幣3,000元,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6,000元為限。
(2).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起飛或延誤降落所致之失接,於3小時內無其他班機可供其轉接者:給付新臺幣3,000元。
(3).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者:給付新臺幣3,000元。
(4).同時符合前述第二目之1及之2事故時,被保險人僅能擇一請求理賠。
|
賠付內容 |
對於可攜式小型電腦之毀損滅失或修復清理費用,本公司所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新臺幣 40,000 元為限;對其物品,每件物品之毀損滅失或修復清理費用,本公司所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新臺幣 8,000 元為限,且所有物品合計最高之理賠金額以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
最高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同一出發地以給付一次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兩次為限。 |
申請文件 |
1 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之報案證明(遭竊盜、強盜、搶奪)
2 3日內以書面向旅館/交通業者索取事故與損失證明
3 損失清單
|
1 公共交通工具購票證明。
2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
|
備 註 |
1 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行李損失費用與行李延誤費用。
2 行李損失費用之承保範圍不包含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本身之毀損滅失。
|
延誤時數計算為預定出發時至第一班替代出發時之間時數。 與旅程更改僅能擇一給付。 |
旅遊不便保險 |
險種 |
旅行文件損失費用 |
|
申請要件 |
護照、簽證、台胞證等旅行文件或交通工具票證遭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重置該文件所需之費用,及重置期間所發生之必需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
|
賠付內容 |
1 重置文件之費用
2 等待文件重置時合理之食宿交通費用。
實支實付最高新臺幣10,000元
|
|
申請文件 |
1 文件重置費用證明
2 食宿交通費用收據正本
3 24小時內向當地海關、警方、交通業者報案書面證明
|
|
備 註 |
知悉事故發生24小時內須向當地相關機構報案取得證明 |
|
旅遊不便保險 |
險種 |
旅程縮短費用 |
旅程更改費用 |
申請要件 |
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必須提早結束旅程而返國:
1 自身或同行夥伴遭受重大傷病、脅持或死亡重大事故。
2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親屬遭受重大傷病或死亡。
3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目的地發生未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或傳染病。
|
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須更改預定旅程:
1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
2 目的地發生未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氣惡劣、天災或傳染病
|
賠付內容 |
1 需提早返國所額外支出之交通或住宿費用
2 因而無法取回之預付交通或住宿費用。
實支實付最高新臺幣30,000元
|
須更改預定旅程而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實支實付最高新臺幣10,000元
|
申請文件 |
1 診斷書/警方報案證明/死亡證明書。
2 親屬之診斷書/死亡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間關係證明。
3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事故證明:
我國或目的地政府機關載明日期之事故證明;或平面媒體對事故之報導正本;或相關受認可之證明文件。
|
1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事故證明或相關受認可之證明文件
2 其他事故 - 我國或目的地政府機關載明日期之事故證明;或平面媒體對事故之報導正本;或相關受認可之證明文件
|
備 註 |
同一承保事故與旅程更改僅能擇一給付 |
同一承保事故與旅程延誤僅能擇一給付 |
旅遊不便保險 |
險種 |
探病或處理後事費用 |
海外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遺體運返費用、子女看護費用 |
申請要件 |
被保險人於境外因死亡 / 遭受重大傷病,其親屬或同行夥伴為前往探病或處理後事
|
被保險人於境外因死亡/ 遭受重大傷病,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之損失或支出之費用
|
賠付內容 |
親屬或同行夥伴前往當地照顧其或處理其後事之合理且必要之交通/住宿費用
|
經判定需緊急運送至醫療處所 / 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所需費用。
遺體運返中華民國境內所需費用。
被保險人遭受前述狀況需有親屬或同行夥伴 ( 以一名為限 ) 照顧其十五歲以下子女並陪同其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交通及住宿費用
|
申請文件 |
1 死亡診斷書/醫院診斷書
|
1 死亡診斷書/醫院診斷書
2 費用單據
3 親屬身分證明/同行夥伴與被保險人參與同一旅程證明
|
備 註 |
親屬或同行夥伴僅限一人 |
前述相關過程需由本公司簽訂有海外緊急救援服務契約之救援服務公司提供之 |
旅遊不便保險 |
險種 |
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
法定傳染病關懷補償保險金 |
申請要件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食品中毒,經合格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 |
法定傳染病係確定罹患符合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公告之傳染病名稱。 |
賠付內容 |
新臺幣3,000元(定額賠付)
|
新臺幣6,000元(定額賠付) |
申請文件 |
1 醫療診斷證明書
2 食品中毒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醫療診斷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
|
備 註 |
僅限一次 |
同一法定傳染病以給付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