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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除外事項及代位權之行使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1. 故意行為所致。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1.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2.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3. 故意行為所致。 4.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本公司之代位權,自本公司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承保對象 一般自用機車。 二、保險期間 一~二年期。 三、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失能或受有傷害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四、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繳交保險費之人,要保人即為被保險人。 二、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限為車主本人。 五、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失能或受有傷害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五、駕駛人之故意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失能或受有傷害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二、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失能或受有傷害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6.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二、不保及追償事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8.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二、不保及追償事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8.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10.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11.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不保及追償事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2.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 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3.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4.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5.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8.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但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二、保障對象 被保險之汽車車輛。 三、給付項目 事故發生後,依承保範圍及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修車費用。 四、其他 1、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2、詳件條款。
一、承保範圍 第一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 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 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應與主保險契約同時起保或退保,如在中途加保者,應按主保險契約所載 期限計收保費,如在中途單獨退保或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不予退費。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 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車體損失保險自用汽車代車費用附加條款(A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車對車碰撞事故致毀損而須修復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代車費用。 二、保障對象 同主保險契約。 三、給付項目 事故發生後,依承保範圍及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約定代車費用。 四、其他 1.不保事項 本公司因下列事由所致之延遲而生額外之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1)被保險汽車於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 (2)被保險汽車於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 2.詳見條款。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事故且全損時,不適用主保險契約「全損之理賠」條款有關「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之約定,變更其約定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二、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車體損失保險或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保險汽車保險約定月折舊附加條款-A型(自用-車體)(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折舊率與賠償率變更為下表。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二、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附加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須填寫約定駕駛人資訊)(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被保險人定義」,變更其內容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二、不保事項 因非為本附加條款之約定駕駛人,管理或使用被保險汽車而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保險汽車鑰匙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汽車之汽車鑰匙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遺失或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事故致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至原製造廠商或其代理商、經銷商所支出複製鑰匙之費用,負賠償之責。 依前項約定,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應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且理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二、附加條款生效與終止 本附加條款應與主保險契約同時生效或終止,如在中途加保者,應按主保險契約所載未到期保險期間依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如在中途單獨退保或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依主保險契約之短期費率計算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不保事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 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6. 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1. 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車體損失保險或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保險汽車保險約定月折舊附加條款-A型(自用-竊盜)(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折舊率與賠償率變更為下表。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配件被竊損失高額保障(定額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發生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二、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本保險契約於全損理賠時,不適用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之「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再扣除所約定之自負額賠付之」之約定,變更其約定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保險事故依主保險契約所載承保之保險事故定之。 二、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適用車種僅限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貨車。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於失竊期間,依照本附加條款之有關之約定給付代車費用。 二、不保事項 本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被保險汽車失竊向警方報案,經證明為非事實者。 二、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對代車費用不負給付之責,自尋獲或知悉尋獲以後之期間。 三、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或未能於應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遲延而生之額外日數。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傷害,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 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 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 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傷害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 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傷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 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 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二、不保事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之 賠償 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2.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傷害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傷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6. 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1.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一、承保範圍 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傷害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傷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八、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十、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十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三、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三、承保車種 01重型機車、02輕型機車、03自用小客車、04自用小貨車、19公司行號自用小貨車、22客貨兩用車 四、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保險期間內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該事故所有傷害及死亡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部分及財物損失合計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一、承保對象 一般自用汽車。 二、保險期間 一年期。 三、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乙式(機車)(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四、不保事項 詳主保保險契約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九條不保事項、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不保事項。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機車)(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不保事項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於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傷害,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理賠之責: 一、該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奠儀金費用。 二、該第三人受傷住院時,前往醫院視所支出之住院慰問金費用。 二、不保事項 同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