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你我熟悉,帶來溫暖與身心放鬆的地方,住宅火災保險提供了維護這些永恆價值的最佳措施,涵蓋火災損失、第三人責任等多方面的風險因素,加入地震險保障的新制住宅火險,更讓每一個地震事故的受災客戶,能獲得臨時住宿費用與屋舍全倒的基本補償。請參考我們提供的商品說明,或與您的服務人員聯繫,以獲得進一步的建議。關心您的需求,建議適合的商品,請讓我們用安心陪您創造家的真正意義。
住宅火災保險投保步驟
1準備屋籍資料、被保險人本人信用卡或貸款銀行等資訊。
2線上投保並輸入相關投保資訊,請務必確保相關內容正確性。
3簡訊身份驗證,被保險人須年滿18歲並持有本人信用卡。
4繳費完成投保,更多保障權益請參考火險條款說明。
承保範圍類別 承保範圍 賠付內容 保險金額 申請文件
住宅火災保險 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八、竊盜
一、建築物(含空屋)
二、建築物內動產
建築物投保金額係以【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上所列造價,並考慮是否有額外之裝潢,計算出「重置成本」約定合適之保險金額(含建築物本體裝潢價值)。
此處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包括自動納入承保範圍之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80萬元為限)與加保之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
三、依據申請項目檢附相關單據。
三、裝潢修復費用 加保之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30%,最高以80萬元為限。
四、清除費用 清潔及清運燒燬動產及受損建物裝璜所產生之費用,依實際情況評估給付。
五、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費用 5,000元為限
六、臨時住宿費用 每一事故5,000元/日,20萬元為限
七、租屋仲介費用 5,000元為限
八、搬遷費用 10萬元為限
九、生活不便補助金 3,000元/日,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以30日為限
十、竊盜 每一竊盜事故15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30萬元為限。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危險事故,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責任保險金
一、每一個人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100萬元。
二、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五、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2,400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定額式自負額:
每一事故需先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2,000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1萬元。
一、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住宅玻璃保險 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 建築物之玻璃 每一次事故1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2萬元為限。

定額式自負額:
每一事故需先負擔1千元。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建築物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限額(單位:新臺幣元)

賠償限額9,000元
第一區 新竹縣(市)、臺中市、嘉義縣(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賠償限額8,000元
第二區 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澎湖縣、金門馬祖地區

賠償限額7,000元
第三區 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一、建築物本體 以【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上所列造價所計算之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50萬元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賠款接受書。
四、依保單條款第69條第2項第1款 申請理賠者,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
二、臨時住宿費用 20萬元
承保範圍類別 承保範圍 賠付內容 保險金額 申請文件
財物損害保險
(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部分)
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一、建築物(含空屋)
二、建築物內動產
建築物投保金額係以【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上所列造價,並考慮是否有額外之裝潢,計算出「重置成本」約定合適之保險金額(含建築物本體裝潢價值)。
此處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包括自動內入承保範圍之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80萬元為限)與加保之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
三、依據申請項目檢附相關單據。
三、裝潢修復費用 加保之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30%,最高以80萬元為限。
四、清除費用 清潔及清運燒燬動產及受損建物裝璜所產生之費用,依實際情況評估給付。
五、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費用 5,000元為限
六、臨時住宿費用 每一事故5,000元/日,20萬元為限
七、租屋仲介費用 5,000元為限
八、搬遷費用 10萬元為限
九、生活不便補助金 3,000元/日,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以30日為限
財物損害保險
(動產擴大承保及竊盜部份)
被保險人個人財物在工作地點內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 一、工作地點內個人財物保障 全年以2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之隨身物品在出差時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 二、出差期間個人財物保障 全年以2萬元為限
倘保險標的物因清潔、修護、修理或改裝等原因,需暫時搬離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且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 三、暫時性物品搬遷保障 全年以10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個人財物在租賃地點內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 四、租賃地點內個人財物保障 全年以10萬元為限
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時,被保險人為應急而需購買必要衣著及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五、生活急需補助金 每一保險事故全年以1萬元為限
建築物內動產因竊盜所致損失 六、建築物內動產 5 萬至20萬,依保單約定為準。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地震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一、建築物本體 以【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上所列造價所計算之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50萬元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賠款接受書。
四、依保單條款第47條第2項第1款申請理賠者,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
二、臨時住宿費用 20萬元
訪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因在保險標的物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者。 責任保險金
一、每一個人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
依保單約定 一、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四、住院慰問保險金 每次意外事故/每人為1萬元
五、身故慰問保險金 每次意外事故/每人為10萬元
住宅玻璃保險 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 建築物之玻璃 每一次事故1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2萬元為限。

定額式自負額:
每一事故需先負擔1千元。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 建築物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限額(單位:新臺幣元)

賠償限額9,000元
第一區 新竹縣(市)、臺中市、嘉義縣(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賠償限額8,000元
第二區 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澎湖縣、金門馬祖地區

賠償限額7,000元
第三區 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
承保範圍類別 承保範圍 賠付內容 保險金額 申請文件
住宅地震保險超額賠款附加條款 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就損失金額超過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部份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連續168小時發生兩次以上視為同一事故)
建築物本體 以【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上所列造價所計算之重置成本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後之餘額為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最高為新台幣850萬元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三、賠款接受書。
四、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而申請理賠者,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