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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最高 / 一年最高次 (補償50%,自負額50%) (補償80%,自負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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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週~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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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1. 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2. 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3. 本人同意 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投保寵物之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資料。 ※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依保單條款辦理。 ※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本人已審閱並暸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及依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二) 本公司聲明事項: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般個資(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 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 服務或給付 (視業務性質記載)。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msig-mingtai.com.tw/),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 0800-528-528 免付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主要給付項目為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疾病等待期30天,癌症等待期90天,詳見保單條款。) 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分為門診費用補償、住院費用補償及手術費用補償(方案一、方案二及方案三之最高賠償限額、次數限制及補償比例請參考方案選擇內容)。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之承保範圍係指被保險寵物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登記合格之獸醫院內進行診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寵物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但不包含交通費及看護費。 本契約之保險事故係於被保險寵物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所致者,則該次之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額以1.5倍計算,但仍受要保書所列醫療費用項目之次數及賠償限額之限制。
被保險寵物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經獸醫師建議於登記合格之獸醫院內進行癌症病理檢驗並確診為癌症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之癌症病理檢驗費用,給付寵物癌症病理檢驗費用保險金,但不包含交通費及看護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寵物行為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本公司就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三十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媒體或印刷品等協尋廣告費用,給付「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但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新臺幣一千元整,保險期間內以兩次事故為限。前項費用之給付不包含被保險人因懸賞廣告所給付之報酬。被保險寵物遺失後尋獲時,被保險人應自尋獲之翌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不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間內為通知者,對於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視為同一事故之損失。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治必須住院者,因連續住院日數達三日以上(含入院與出院日),於住院期間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致寄託被保險寵物於登記合格獸醫院或合法設立之寵物業,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寵物寄宿費用,依照本契約所約定保險金額內,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日額費用」保險金,保險期間給付總日數,最高以十日為限。
被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寵物喪葬費用給付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於保險期間內對被保險人之被保險寵物喪葬費用,最高以本保險契約要保書所載「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死,或經獸醫院評估須緊急進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下列旅遊行程費用給付旅遊行程取消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承保事故發生而須縮短旅遊行程且返回原住所,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等無法獲得退款之費用損失。 二、被保險人於預定旅遊出發日前七日內,因承保事故發生而須取消旅遊行程,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等無法獲得退款之費用損失。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於保險期間內對被保險人之賠償以一次為限,賠償金額以本保險契約要保書所載「旅遊行程取消費用保險金額」為限。